煤矿禁止和使用淘汰设备一览表(全三批)

  21.巷道式采煤(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,没有两个安全出口,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。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)

  22.高落式采煤(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,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,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。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)

  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。

  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。

  18.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(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。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)

  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,淘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设备及工艺,预防事故发生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446号)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,发布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(第二批)》(详见附件),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。

  4.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
  2.原国家经贸委、机械工业部于1983年11月15日以(83)机技联字610号文件对社会公布、淘汰BJO2、BJ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。

  1.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(机座号63-355mm,电压660v及以下)(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)

  各产煤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,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,有关中央企业:

  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446号)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0〕23号)有关要求,为淘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、安全性能低下、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、工艺和装备,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,预防煤矿事故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、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(第三批)》,现予以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

  高瓦斯矿井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、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(薄煤层除外)矿井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

  各产煤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,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,各有关中央企业:

  1.我国液压支架最初产品,20世纪70年代设计,强度低、可靠性差、设计不尽合理;

  10.非本质安全电话机(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,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)

  原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规定,其主要元件DW10断路器为2000年限期淘汰产品

  17.单体支柱放顶煤(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)开采工艺(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)

  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。

  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线.从未发放安全标志;

  3.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字〔2005〕30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煤矿停止使用

  6.7吨以上(含7吨)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(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)

  1.QC8、QC10、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
  2.采用CJ8、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
  3.采用JR0,JR9,JR14,JR15,JR16-A、B、C、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设施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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